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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研讨心得体会总结

浅谈如何拒绝酒驾,守护平安,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广昌县交警大队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酒驾研讨心得体会总结1

大家都知道,酒驾、醉驾危害性极大,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它影响驾驶人的感知、反应和控制能力,部分人还会导致心理变态,比如,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不予理睬。但是,我们说“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因此,酒驾、醉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一些重大恶性事故。那么,如何来拒绝酒驾,守护平安呢?我们认为:

1、要摒弃陋习,文明饮酒,做到“酒后不开车,有酒不劝开车人”所谓“情谊诚可贵,生命价更高,若为安全故,酒色皆可抛”同时切记酒有后劲这一基本常识。通常饮酒后一个小时许,酒精在血液中达最高浓度,此时开车最为危险,很多重特大事故就是在这个时候发生的,所以不要说休息一下再开车。2、防患未然,赴宴时不开车去。常常人们总是给自己找借口,开车去,然后说喝酒了,就不开车,但喝酒后往往总觉得自己还能开,没事,甚至打听交警在哪上路以躲避,抱侥幸心理。殊不知,查处酒驾只是段,真正目的是守护安全。

3、及时制止与举报。日常出行乘车时,如果发现驾驶人存在饮酒行为,要制止其驾驶车辆,若无法制止,要拒绝乘坐并举报。如果明知司机酒驾醉驾,还乘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典规定,乘客自己还得承担自身的一部分损害后果。

4、尽量避免酒驾高峰出行,若要出行应特别注意安全,谨防横祸飞来!很多事故,受害者无责任,但在参与交通时,受害者当时若多一个心眼,就可有效避免!

酒驾研讨心得体会总结2

有幸参加了单位组织的规范化执法培训班第一期,但是身份比较尴尬,是以司考通过者的身份参加的,应该算做是列席旁听吧!就这,确实从心里感谢大单位领导的胸怀,能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参与学习的机会。

工作中,能不能干,让不让干,是单位领导们的事。学习中,有没有收获,有没有提高,才是自己的事。至于以后能够在单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发挥多少作用,那是以后的事,也不是靠我们自己的能力能够想象和解决的,顺其自然吧!

不过,木林并没有因为身份的原因而虚度这几天,很认真地听完了所有的课程,虽然来时心中的一些疑惑仍未解决,但依然从西法大老师以及其他授课警官、检察官、法官的讲授中,获益匪浅。

当然了,没有解决,并不是老师讲得不好、不对,而是搞理论的老师们没有过多的实务经验,讲课的内容主要还是依据法学理论、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网上热议的内容甚至是司法单位邀请参与的一些疑难案件探讨,并没有碰到那些看似简单却不容易让人把握的、困扰一线办案民警的、让人在理解执行上总有一种不踏实感觉的、能够解决各司法单位协作办案单位之间因壁垒而产生的实务问题。这些问题,确实是基层一线法制领导、法制员及办案民警急需解决的!

在单位内部分法制员讲课比武中,绝大多数人都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关于饮酒驾车、再次饮酒驾车、违准驾车型驾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再理解、违法停车查处、摩托车违停的查处等问题,木林以为,在木林以前所写的相关文章中,对绝大多数问题,几乎都已经提及并提出了应对解决办法。

因为,木林曾经干过法制员,也干过来访群众的法制接待。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木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应用实务问题探讨(第1-5卷)》目录中查找到相关文章。当然了,木林所写文章中的观点,还有很多商榷的空间,希望朋友们不吝赐教!

需要说明的是,几年前的木林,在对相关问题的考虑上,也有不成熟、甚至于是教条地理解和执行法律条文的问题,随着年龄的增长,看问题的角度以及对法条理解的角度,有所改变,如果仅从法条字面上分析得不出合理说法的,会联系上下条文甚至于延伸使用法律原则来进行体系解释。当然了,部分文章在参考时,还得结合新法、新规章以及上级相关的新的文件规定进行修正。

木林也试着跟邓法制员对再次饮酒如何处罚问题进行了探讨,邓法制员认为,《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你是怎么理解的?》文章中并没有对该问题给出确定的答案,木林并没有提及他所看到的木林随笔的那篇是我写的,只是在他的观点上,我对文章补充谈了三点内容:

一是,文章中基本上给出明确的说法,提供了思路,需要考虑的是,毕竟实践中的情况复杂,还得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仅从法条的字面解释得出不合理结论时,我们是否需要转换一种思路?

二是,从钱卿老师讲的法律修正和修订之间的区别来看,2011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的是修正,主要结合的就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驾入刑问题,也就是打补丁,不需要重新确定法律的实施日期,这一点对我们理解该问题启示很大。

三是,我们疑惑的重点可能在于对2011年修正之后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上,但是,从该法的最后一条,即第124条中规定的实施日期来看,依然是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否也能解释发生在2004年至2011年之间的被处罚过的饮酒(醉酒)行为,应算为第一次!

通过这次学习,可能又纠正了我的一个错误认识,那就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中第2句中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中的“被处罚”的理解。

以前,我总是将“被处罚”理解或解读成“被处罚后”,也就是说,第二次处罚必须以第一次有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前提。即,如果对所谓的第一次饮酒行为在被查到后,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或者行为人没有拿到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不能按再次饮酒行为进行定性!

木林以为,这种理解可能有些片面!当然了,也说明木林之前看法律条文时的粗心大意!

法律条文中的一字之差,意义可能完全不同。

《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对处罚的解释是,动词,对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加以惩治。《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现实中,很极端的一种情形是,行为在被查获后,即人被放行后又随即驾车又被查获的,能否按再次对待的问题。

木林以为,“被处罚”,应该包括动态的处罚程序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它指的是从被查处后的受案开始至复议或诉讼后仍未被改变处罚结果的全过程中的任何一环节,而不只是指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这一个环节。即,只要第一次饮酒后驾车的行为被交管部门正式受案的,依照相关法规程序,驾驶人就必然会依法被处罚。

至于是因为查办时限的不允许,或者办案单位的拖延放纵、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不认真收集固定证据等原因导致行为人未正式进入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问题,则是另外一种追究机制。

这种理解可能有扩大之嫌,还有从法理上进行探讨的更多空间。

西法大老师、检察官、法官对于交警执法领域中的刑事案件,关注的重点,主要都放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案上,原因是这种案件非常的普遍,在司法实践中数量非常的大,尤其是网上关于醉驾入刑十年的话题,让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些专家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具有争议的观点。至于超员超速、危化品运输、追逐竞驶方面,老师涉及的并不多,这对木林来说,是一种未能深入学习到的遗憾。

木林对各位老师、检察官、法官的观点,包括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以及各地检察院、法院的酌定不诉及量刑方面的指导意见,不会加以任何评论。而木林自己的观点,依然体现在木林之前所写的《醉驾入刑十年,最需要我们反思的,是什么?》这篇文章中。

在学习过程中,木林思考最多和收获最大的可能在于对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程序方面的那些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如何应用问题。

关于交警查处酒驾案件的程序,通常我们大家主要关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公安部令第157号)》以及本地总队、支队的专项规范性文件。

木林以为,在执法时,还应该注意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和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以及有关党员的抄告制度,最高法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严重超员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公传发[2015]708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理证规则,各地省高院高检公安厅联合发布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意见、量刑工作指引、会议纪要、座谈会综述等,律师协会对该类案件的相关指引,省级公安机关发指导意见以及执法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发布的相关打击措施,等等。

在这么多的法规和文件中,对于一线的执勤办案民警来讲,为了避免被追责,到底应该以谁为执行标准呢?

作为打击道路交通违法犯罪第一关口的公安交警,重点把握的是入罪标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依法在移诉前予以撤案外,酌定量刑情节以及轻微情节的认定,最好交给检察院或法院,以制式文书的方式作出程序处理回复。

木林以为,公安交警的办案民警在办案程序、时限和证据标准的遵守上,不应以法规和文件级别为准,而应该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执行最严格的且容易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各种参与人之间形成共识的查办标准!

而这个最严标准,就是以应对律师参与诉讼对抗的标准为基础,在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上寻找平衡,既要符合检察院的移诉标准、法院的证据和程序审查中的司法公正标准,也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执法办案程序的规范透明,且能保护民警执法办案安全,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如果未来自己试着做这个标准细化的话,会是一件很挑战人的事情。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现实执法中,虽然我们也解决了不少细节性问题,但执法实践中仍有很多的无奈和不如意,我们还是要依法依规地、创造性做好自己应该干的工作,毕竟这是对我们的基本要求,这是我们作为一个执法者的基本责任。

在这次培训中,赵警官就规范受立案方面的讲课,对我的启示意义非常大,提供了在今后可能参与办理疑难案件时的一种思路,也让我对公安交警办案程序有了一种全新认识。依法规范地使用好受案、立案、撤销案件程序,能够很好地保护办案民警。

这也说明,木林以前对这几个程序的理解还是不够充分,还需要继续加强学习。

这是一篇很随性而写的杂想文章,一气呵成写完的,观点并不一定正确,敬请批评指正。

真诚地说一声:打扰大家了。

酒驾研讨心得体会总结3

酒驾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酒驾心得体会 关于酒驾被罚的心得体会

时至今日“酒驾,醉驾”几乎可以算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酒驾也已经入刑了,但是就在这样一个全民抵制酒驾醉驾的大背景下,我们看到了很多人还存在侥幸心理,当然也包括我,我是一位有着*年驾龄的老司机,平时是滴酒不沾的,因为我一直了解酒驾的危险与伤害,但是201X年*月*日,自家办喜事,当着那么多亲戚朋友的面一再推脱,盛情难却最终没有抵挡住酒的诱惑。 这些天,我一直都和大家在一起认真学习《》《》等相关知识,和大家在一起讨论探讨酒驾和危害,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这些天我也一直在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要感谢给予我警告的交警、给予我学习机会的老师们,这次的酒后驾驶使我醍醐灌顶、猛然惊醒,幸好没有发生车祸,现在我郑重的向各位、向我的家人做出检讨:

我自认为对自己驾驶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但由于一直没有肇过事,慢慢对自己放松要求,麻痹大意造成的必然结果,而且没有将酒后驾驶从思想上真正的重视起来,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要是我继续这么大意发展下去,那么,后果将是我无法想象的,想想家人更是由衷的后怕。因此,在深感后悔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对于我今后的驾驶,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向各位、向我的家人做出深刻的检讨。 最后希望用我的亲身经历,及时的劝慰和告诫我单位的同事、身边的亲戚朋友,不要像我一样不顾及法律法规、不考虑家人的情况下,酒驾后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