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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制度,刑事合规理论

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任何时候都应该把安全需求放在第一位。

如何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找到确定的安全感,充满了变数。

刑事顺从就像是寻找安全的救命稻草。

作者:

刘平,北京馆陶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1.说服检察官。在逮捕过程中,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符合和不批准逮捕,刑事符合承诺书可以作为不批准逮捕的因素。逮捕时间只有七天,很难做出完整有效的刑事遵从承诺,更难说服检察官。不管你说多少,你都不同意。尤其是初创企业,根本看不出什么税收,行业影响力,营业额,甚至创始人看起来都不靠谱。公司也像个不靠谱的骗子公司,无可救药。而年轻的创业者可能会踩在犯罪的雷上。

2.合规项目的时间安排。如果是小型的刑事合规项目,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足够的;但如果是大规模的刑事合规项目,时间非常紧迫。根据我们办理的几个刑事合规案件的时间来看,审查起诉的时间包括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也很难完成一个真正大规模的刑事合规项目。当时间有限时,顺从很容易变成虚假的顺从。

3.清理“未决案件”的问题。完全怀疑是没有原则的,根本不应该有所谓的“悬案”。“悬案”的本质来自于涉嫌的罪名较轻,不应该存在。用刑事合规制度清理“悬案”也是鸵鸟政策,但无论如何,最终还是给了“悬案”和企业一条出路。刑事遵从不能是“假遵从”,“毫无疑问”不能是“嫌疑较轻”的假遵从。

4.交叉执行与执行趋同。执行交叉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刑事遵从基本上是法定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是行政处罚的范畴。那本来就是行政处罚的范畴。本来就不能追究的案件为什么要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说解决下面这个不符合基本法律原则的问题就是刑事合规?此时的依从性是另一回事。

5.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适用企业合规案例的类型和适用企业的范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各类刑事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实施的单位刑事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刑事案件。这样,开公司是不是多了一份犯罪安全保障?

6.自然人犯罪。这个问题在于难以解决不起诉案件适用刑事遵从的理论困境。单位犯罪是解决单位的刑事责任问题,单位自然人犯罪是解决自然人犯罪问题,但合规是针对企业的。通过企业合规解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逻辑问题必须理顺。个人认为在刑事遵从上解决自然人犯罪问题要慎重;当然,如果是因为单位犯罪,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当然,还有公平的问题。同样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企业经营中可以通过刑事合规解决,但如果发生在非企业经营中,就完全失去了不起诉的可能性,面临完全不同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7.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涉案企业负责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由于刑法规定的涉及数额的量刑情节普遍较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容易达到涉嫌犯罪数额巨大。所以我个人认为很容易达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话,大部分案件可能需要省检察院来控制。如果我们这样做,效率会变得很低。

8.企业合规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企业合规问题说到底还是企业管理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更不是刑法问题。法律需要解决的是合规与犯罪的逻辑关系,而不是合规本身。所以,让律师在合规业务中担任主角,有点偷梁换柱的意思。第三方其实不应该有很多律师参加,应该有企业家、管理学家、会计师、税务师、金融经济学家等专业人士参加。法律只占一小部分,律师不要占太多。

9.第三方的角色。第三方的调查、评估、监督、检查,只应该定位在监督者的角色,而不是改革者的角色,否则就会权利错位,既成为监督者,又成为改革者。现在有些地方出现了错位。企业的合规改造应严格由企业自己完成。当然,企业一般可以聘请管理科学家、律师、会计师等。

10.合规验收。检验的评价标准应该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如果评价标准只是建立在纸面上的规章制度,那就一文不值,而动态评价涉及管理问题,根本不是法律问题。一些地方的“飞行监管”更像是抽查,还很原始。

11.第三方监管问题。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第三方是有权力的,权力大,有吸引力。权力导致腐败。第三方也需要监督,否则腐败滋生是迟早的事。当然,如果你因贪污被捕,你仍然可以委托我为你辩护,我也很乐意帮忙。而如何监管第三方还没有很成熟。还有第三方如何规避的问题。企业是否有权要求退出,退出的理由是什么。同行是否应该互相回避,比如律师?

12.评估无条件抗辩。如果第三方评估失败,还有机会抗辩吗?怎么求情?谁来决定?等等都是实践中没有解决的问题。

作者简介:刘平律师是馆陶中贸深圳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刘平律师曾获司法部“2017年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律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被法媒桥授予“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2019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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